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115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 葉正輝 債務人 葉建宏 債務人 葉建銘
一、債務人葉正輝、葉建宏、葉建銘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吳英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貳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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