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非調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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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非調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非調字第976號聲請人 崔豐華 相對人 高博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聲請人依據兩造所簽立離婚協議書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關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 高乾埔 、 高慧娟 之扶養費新臺幣(下同)2萬元至未成年子女高乾埔、高慧娟均成年為止,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本件經核標的價額共計為214萬元(從108年10月至117年8月共107月,故計算式:107月×2萬元=214萬元),並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為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鄭崇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