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655號原告 曾家慧 住宜蘭縣○○鎮○○路○段○○○號被告 李冠廷 住新北市○○區○○○街○○號4樓
居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予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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