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861號債權人來來新第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美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趙素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共積欠「42期」管理費之記載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存證信函41期不相符)。
㈡確認請求金額「52,800元」及所附管理費計算方式表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債務人積欠管理費起算日究為「102年4月」或「102
年3月」?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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