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84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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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846號
聲請人 張文俐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3年審裁
字第603號裁定聲明不服,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為
之。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張瓊文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國慧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