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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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健國上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健國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8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淨重0.192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1918公克),經鑑定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1年2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員警於101年
1月18日0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前,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1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1年5月9日自新店附設勒戒所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8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82
1號偵查卷無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有該中心101年2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見新北地檢署101年度毒偵字第821號偵查卷第50頁),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至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晶體,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鑑定結果│├──┼────┼────────────┼─────────────┤│1│白色透明│1袋(淨重0.192公克,取│經檢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結晶│樣0.0002公克,餘重0.1918│他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公克)。│醫務中心101年2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