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44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