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0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守鄉
國民上列被告因槍砲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守鄉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槍砲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5月8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8月8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