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3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翁健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育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胡育鈞於民國109年6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拾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放款短查詢、交易明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