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21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李裕吉 債務人林阿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肆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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