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8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美珍 相對人張 漢強
張 謝菊嬌 張鑫 鴻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等於民國98年10月26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原抵押權人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下稱原抵押權人),擔保 其渠 等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8年10月20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 張漢強 即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借款日邀同相對人 張謝菊 嬌、 張鑫鴻 為一般保證人向原抵押權人借款如該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額,另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又積欠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信用卡款。詎借款人未依約還款,除尚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而聲請人嗣因法人合併概括承受原抵押權人之資產、負債,並經地政機關於100年7月19日辦妥抵押權人變更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交易明細查詢單及信用卡整合資料查詢單、借據及玉山聯名卡申請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5月31日金管銀控字0000000000號函、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8年8月23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造橋鄉│大西││464││251.58│39分之2│權利範圍:張│││││││││││漢強、張謝菊│││││││││││嬌、張鑫鴻各│││││││││││117分之2。│├─┼───┼────┼───┼──┼────┼─┼──────┼────┼──────┤│2│苗栗縣│造橋鄉│大西││475││136.04│全部│權利範圍:張│││││││││││漢強、張謝菊│││││││││││嬌、張鑫鴻各│││││││││││3分之1。│└─┴───┴────┴───┴──┴────┴─┴──────┴────┴──────┘┌─┬──┬────┬────┬────┬───────────────┬──┬────────┐││││││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95│同上土地│大西村2│住家用、│第一層:54.89│陽台:6.09│全部│權利範圍:張漢強││││大西段47│鄰 慈聖路 │鋼筋混凝│第二層:31.95│││、 張謝菊嬌 、張鑫││││5地號│二段257│土造│第三層:53.71│││鴻各3分之1。│││││巷55號││第四層:35.23││││││││││合計:175.78││││└─┴──┴────┴────┴────┴────────┴──────┴──┴────────┘附表二:
┌──┬───────┬────────┬──────┬────────┬────────┐│編號│初貸日│借款期間│借款金額│違約日│尚欠金額│││(民國)│(民國)│(新台幣)│(民國)│(新台幣)│├──┼───────┼────────┼──────┼────────┼────────┤│11│98年10月28日│98年10月28日至│1,000,000元│108年5月28日│403,458元││││113年10月28日││││├──┼───────┼────────┼──────┼────────┼────────┤│22│100年7月11日起│││108年5月7日│52,322元│││(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