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瑞彰 相對人 蔡秀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8月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
8月3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6年8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
0元,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除應清償所欠本金外,尚須加計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詎料相對人自109年8月8日起已逾期償還本金及利息,經催討無效,依借款契約書約定,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相對人尚欠聲請人本金990,31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催告函暨郵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9年10月22日 雲院惠 非平決109年度司拍字第119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119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古坑鄉│東興││131│79│1分之1│││0││││││││││1│││││││││├─┼───┼────┼───┼───┼────────┼──────┼───────┼───────────────┤│0│雲林縣│古坑鄉│東興││137-4│24│1分之1│││0││││││││││2│││││││││└─┴───┴────┴───┴───┴────────┴──────┴───────┴───────────────┘┌──────────────────────────────────────────────────────────┐│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119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292│雲林縣古坑鄉東│雲林縣古坑鄉朝│住商用、加強磚│一層43.89│120.64│1分之1│││0││興段131地號│陽路28巷46號│造、2層│二層57.72│││││1│││││騎樓12.6││││││││││電梯樓梯間6.43││││└─┴───┴───────┴───────┴───────┴───────┴────┴──────┴────────┘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