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91號原告 張謨揚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隆慶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7萬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