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聲請人 黃耀慶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債務人代理人 謝子建 律師(法扶律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民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本件聲請人除金融機構存款共新臺幣783元外,未查得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據此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函詢全體債權人就本件是否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人陳報狀、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各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又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雖具狀陳稱本院前開裁定記載債務人有保險契約一份,請求本院調查該保單有無因質借減損?惟查,該保單現停效中,無解約金且查無保單借款紀錄,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1日陳報狀附卷足佐,自非屬本件清算財團財產,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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