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簡字第124號原告伯仲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哲 被告 江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1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
107年12月10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瓊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