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78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債務人 張福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依按當月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