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37號

原告 郭銘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淑貞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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