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劉念庭

被告 趙令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被告清償積欠之借款,依兩造間之借款契約第8條已約定以臺灣臺北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16頁),足見雙方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兩造應受拘束,則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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