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7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鴻儒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641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簡字第201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鴻儒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程序移由本院審理,嗣經本院確認卷存證據(即卷存之監視器錄影光碟)及本於法律之確信,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采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