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更字第二號
聲請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不服本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五號,於 中活 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而經台灣高等法院發回更為裁定(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暨其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公共危險、賭博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