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 周琇雯
周育立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舒蔓 律師
郭群裕 律師被告 周琇娟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吳鎧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均為1018分之343)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繼承人 周榮彬 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經核原告係為周榮彬之繼承人全體之利益,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如獲勝訴判決,原告起訴可得之利益即為全體繼承人可得之利益,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僅按起訴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計算,而應以系爭土地價額之全部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58,378元【按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即27,600元×(628+88)平方公尺×343/1018=6,658,378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9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