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53號原告 劉宗翰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玖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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