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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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司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司字第7號聲請人 劉浚宏昆特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昆特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昆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公司因業務不振,日前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呈報清算人就任,茲因公司對外債務尚未處理完結,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查閱相關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清算人亦應積極清理公司債務及後續分派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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