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1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陸萬壹仟柒佰叁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姜貴泰附表(計算式):25.59㎡×147,000元=3,761,7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