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5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受刑人於96年8月
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6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08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於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99年6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
6月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123號函暨所附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