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9號上訴人 張夆百 被上訴人 張芬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59號)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及聲明第2項請求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8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