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陽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被告李陽鑫被訴無故以錄影攝錄他人性影像部分再開辯論,本院113年5月6日就該部分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犯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涉嫌無故以錄影攝錄性影像部分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告訴人已撤回告訴),爰再開辯論並撤銷該部分之簡式審判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郭勁宏法官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