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44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零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貳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34427號)緣相對人丙○因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及吉享貸個人信用貸款,卡號(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370065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此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三項及吉享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一條足稽故一併請求。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附表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丙○│自民國09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20000││11月24日│││││元││起│││├──┼───┼─────┼──────┼──────┼───────┤│2│新臺幣│丙○│自民國09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27235││11月24日│││││元││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