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358號
原告 紀春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延源 、 廖秀香 、 莊進德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8,000元,上訴人上訴不服之範圍,已逾原審標的金額,應視為就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聲明不服,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新臺幣(下同)3,115,104元(計算式:3,168,000元-52,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於上訴人就其上訴聲明已超過原審請求金額部分,已屬第一審裁判後之追加,其合法性及裁判費用之裁定補繳,由第二審法院另加審酌處理,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