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3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3006號債權人 李明璋 債務人 許秉程 即 黃嘉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僅繳納執行費新台幣240元,未未依法繳足執行費新台幣326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7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許皓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