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923號附民原告 陳麗玲 附民被告 吳孟融
(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94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陳孟皇法官鄭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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