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志堅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538號、106年度調偵字第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張傑閔 及 邱甯祺 告訴被告葉志堅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張傑閔及邱甯祺於民國106年12月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共2份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