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61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天保
何雅涵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簡仲頤法官林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美珍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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