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思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茂瑞 間因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37號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新臺幣(下同)1,011,805元定之,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