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27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佳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致維 間因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27號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經本院於105年8月26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上訴利益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本件關於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新臺幣(下同)2,256,
826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