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798號債權人 張鳳蓮曾建元 之繼承人
曾瑞輝 即曾建元之繼承人
伍曾瑞惠 即曾建元之繼承人兼上列三人共同代理人 曾瑞娥 即曾建元之繼承人債務人 楊雪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36,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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