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8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綋珅江羿樺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本件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帳務明細或繳費紀錄。
三、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如聲請狀原因事實所示之債權存在之釋明證據。(所附證據係債務人與第三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契約,並無債權人之名稱,如有債權讓與之情形,應檢具相關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
四、依聲請狀所附證據顯示,本件債權之計息本金僅為28,794元,超過部分為利息、手續費、代墊費用、簡訊資費、催收費用、逾期應收帳款、逾期滯納金等,惟債權人請求以本金86,791元計算利息,請提出超過部分之相關法律依據及釋明證據,就非於契約中約定之利息、違約金等之其他債權,亦應分別提出相關單據等釋明證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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