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20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信志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煌嬌楊千慧童翠芬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67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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