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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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4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忠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淨重總計貳點陸柒貳公克、驗後餘重貳點陸柒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504、920號被告林志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不起訴處分,然查該案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4包(淨重總計2.672公克、驗後餘重2.6718公克),係查獲之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99年7月1日下午2時20分許,在宜蘭縣宜蘭市○○路○○○巷為警查獲,扣得甲基安非他命4包(淨重總計2.672公克、驗後餘重2.6718公克),係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禁止非法持有,屬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