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 曾寶鳳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柏誌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2,9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