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4號原告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代表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林政明
龔韋銘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許吉誠 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