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52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周黃宏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即新臺幣貳佰零貳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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