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蕭富敦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00樓之0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 謝翔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0號),經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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