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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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77號原告心定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人才測評協進會傑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紀涵雅 被告 葉俊亨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247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
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103年度易字第247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經本院於104年4月28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