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一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恐嚇取財、妨害自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A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機│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名│││關││院│││院││確定日期││├───┼───┼────┼─┼────┼─┼────┼────┼─┼────┼────┼────┤│恐│有2│日│彰│年偵字│臺│年度上│日│臺│年度上│日│彰化地檢││嚇│期年││化│字第6089│中│訴字第││中│訴字第││年執他││取│徒│月│地│號│高│133號│月│高│133號│月│字第676││財│刑│6│檢││分││3│分││3│號││││年│││院││年│院││年│││││││││││││││├───┼───┼────┼─┼────┼─┼────┼────┼─┼────┼────┼────┤│妨│有│日│彰│年偵字│臺│年度上│日│臺│年度上│日│彰化地檢││害│期││化│字第6089│中│訴字第││中│訴字第││年執他││自│徒│月│地│號│高│133號│月│高│133號│月│字第676││由│刑│4│檢││分││3│分││3│號│││8│年│││院││年│院││年││││月││││││││││││││││││││││││├───┼───┼────┼─┼────┼─┼────┼────┼─┼────┼────┼────┤│槍管│有罰萬││彰│年偵字│臺│年上更│日│臺│年上更│日│彰化地檢││砲制│期金元│初│化│字第6089│中│㈠字第20││中│㈠字第20││年執字││彈條│徒新│月│地│號│高│0號│月│高│0號│月│第682號││藥例│刑台│1│檢││分│││分││1│││刀│7幣│年│││院││年│院││年│││械│年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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