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525號債權人廣嘉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安栗 上列債權人廣嘉紙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秦竣鏞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廣嘉紙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秦竣鏞(住彰化縣○○市○○里○○路00號2樓)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