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富田原名黃信舜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富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富田原名黃信舜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7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犯訴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6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568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經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1964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150000元並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47號上訴駁回確定。上述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07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於95年2月14日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應付保護管束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70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