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896號聲明人戊○○
丁○○甲○○乙○○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之父母 梁德顯 、 梁張金鶯 及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生存,並提出其等之戶籍謄本;已歿者,則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家事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