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588號聲明人乙○○
甲○○丙○○辛○○戊○○丁○○己○○庚○○共同代理人壬○○○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前條規定之費用,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聲明未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6日裁定命聲明人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6月20日寄存於警察機關,且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聲明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2紙在卷可憑,其聲明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