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孫興邦
劉熊八被告劉方龍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興邦、劉熊八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孫興邦、劉熊八因被告劉方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及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各新臺幣一萬元(合計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